日前,外汇局在官网发布消息,宣布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新区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等区域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本次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以及两项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的相关要求。
同日,外汇局上海市分局、广东省分局分别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本次新规有不少突破。”跨境金融研究院院长王志毅表示,其中上海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有7个附件,涉及外汇登记、账户、资金使用、额度等方面,可以说在目前能推动开放的领域都实现了较大突破。
规则更细 进一步顺应市场需求
本次试点政策涵盖9项资本项目改革措施,“拓宽企业跨境投融资渠道,支持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外汇局上海市分局的相关规定,这次放宽试点区域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限制,允许试点区域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要自主借用外债。对此,王志毅解释,外债便利化之前在上海已经有试点,分成两类试点,一类是额度放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0万美元的外债额度,适用范围是整个上海自贸区;另一类是外债一次性登记,适用范围是临港新片区,试点企业可以一次登记不超过两倍净资产的外债额度,而不需要逐步登记和借用外债。
在王志毅看来,本次在临港继续试点外债便利化额度,可视作对于此前试点政策的一次修订。从内容上来看,一是明确了房地产、类金融(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不适用;二是在外债用途方面与本次试点16条作了统一,删去了原先不得向非关联企业发放委贷的表述,或意味着资本项目资金可借给非关联企业使用。
在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和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方面,此前该两类试点已经在多个地区开展。王志毅表示,“此前大部分地区主要由当地金融办牵头,其他部门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等形式)相关业务,对于QFLP的要求大多是参照FDI管理。”在他看来,因为细则缺失,银行在操作时会遇到外汇登记、账户、资金划转等方面的障碍,因此,此次明确相关细则可谓顺应市场需求之举。
便利更多 对银行展业提出更高要求
除了资本项目改革外,本次试点还提出了4项经常项目便利化措施,包括便利优质企业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有序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企业范围,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
对于这些举措,专家认为,意愿结汇省去待支付账户,经常项目轧差等便利化试点内容着实便利了企业。例如,外汇的轧差结算此前只允许在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中办理(以及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款与境外费用轧差),而本次在试点地区面向试点企业放开。对于境外收支频繁的企业来说,可以将多笔甚至上百笔跨境收支最终合并成单笔的收入或者单笔的支出,一次性和境外交易对手结算,如此一来可大幅减少企业的汇款、结售汇、申报以及制单等方面的财务成本和人力成本。
但这些便利化措施同时对银行展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实现这些便利化措施,同时还要确保安全合规,这要求银行必须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机制。对于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试点银行还特别要求配置外汇合规专职岗位和熟悉外汇政策的从业人员。”王志毅强调。
当然,试点企业也需满足相应要求。其中,真实性是所有试点业务的基本前提。“早年的转口贸易境内外套利业务模式不会卷土重来。”一位业内人士强调,如何判断是否是构造交易,又是否需要处罚,这对银行提出了严峻考验。
对此,2022年全国外汇管理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外汇市场微观监管,改善银行外汇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逐步建立实质真实、方式多元、尽职免责、安全高效的管理机制。在业内看来,做好真实性审核、尽职免责,也是推动新型国际贸易、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所在。
此外,监管机构也需不断加强风险防控和监管能力建设。外汇局提出,要坚持改革开放和风险防控一体试点、一体推进,支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开放监管能力、探索“更开放更安全”的外汇管理机制积累经验。例如,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加强跨境资金流动风险监测预警和逆周期调节,严厉打击外汇领域违法违规活动,建立试点纠错机制和风险应对预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关注大额异常跨境交易等。